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認證及管理 第19條 檢驗機構經實地評鑑、績效監測、盲績效監測發現有缺失者,執行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前項改善內容,應包括缺失說明、矯正及預防措施;其缺失為檢驗技術或方法失誤者,應將原執行績效監測或盲績效監測結果有缺失之檢體批次,重新檢驗。前項說明、措施及重新檢驗之品管資料,檢驗機構應於第一項期限內,以書面向執行機關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