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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第十條所稱一般之出境規定,係指規範臺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之相關法令規定。
  2. 行政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9條 …憑證或以已發行股票至國外證券市場交易者,不適用之。發行人合併外國公司、受讓外國公司股份,或依法律規定收購或分割外國公司而申報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十款規定。發行人屬金融控股公司…
  3. 行政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11條 …訊申報網站。五、以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方式,合併外國公司、受讓外國公司股份,或依法律規定收購或分割外國公司者,應於完成登記後一年內按季洽請原證券承銷商就該事項對發行人財務、業務及股東權益之影響出具評估意見,並…
  4. 行政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除下列情形外,非經本會申報生效不得追加發行:一、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再發行者。但以存託契約及保管契約已載明海外存託憑證經兌回後,得再發行者為限。二、海外存託憑證募集發行後,因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5. 行政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15條 …外存託憑證者,其募集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八、合併外國公司、受讓外國公司股份,或依法律規定收購或分割外國公司而申報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一)受讓之股份或收購之營業或財產之名稱、數量及對象。(二)…
  6. 行政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19條 …外存託憑證者,其募集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六、合併外國公司、受讓外國公司股份,或依法律規定收購或分割外國公司者,其併購或換股對象及數量、計畫預計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期、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換股比例、參與發行海…
  7. 行政會計師法 第76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會計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8. 行政會計師法 第77條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者,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會計師之法律及會計師公會章程。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懲處外,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9.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3條 …可,得航行於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經交通部核定之大陸地區港口間;外國籍船舶經特許者,亦同。大陸船舶入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及在港口停泊期間應遵行之相關事項,得由交通部或有關機關另定之。
  10.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10條 …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經查驗後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外國人得持憑有效簽證及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居民,持憑有效入出境許…
  11.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1條 為加強延攬及僱用外國專業人才,以提升國家競爭力,特制定本法。
  12.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條 外國專業人才在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尋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就業服務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13.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外國專業人才: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數位、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運動、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環境、生…
  14.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5條 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前條第四款之專業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並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但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前條第四款第四目、第五目之專業工作者,應檢具相關…
  15.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6條 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之碩士以上學位,或教育部公告世界大學排名前一千五百名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者,受聘僱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除應取得執業資格、符合一定執業方式及條件者,及應符合中央目…
  16.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7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須申請許可:一、受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構)聘請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二、受聘僱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
  17.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8條 雇主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五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五年。前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為五年;期…
  18.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9條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核發就業金卡前,應會同勞動部及外交部審查。但已入國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
  19.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10條 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其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三年。前項申請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文化…
  20.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11條 外國人於最近五年內取得教育部公告世界大學排名前二百名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其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且不得延期及重新申請。前項外國人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
  21.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12條 外國人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者,以應屆畢業生之身分依法取得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延期居留期間,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
  22.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13條 外國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尋職者,得向駐外館處申請核發三個月有效期限、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之停留簽證,總停留期限最長為六個月。依前項規定取得停留簽證者,自總停留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依該項規定申請…
  23.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14條 外國專業人才以數位方式從事遠端工作,非為我國境內事業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並具備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條件者,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得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申請核發六個月有效期限、多次入國、停留…
  24.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15條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在我國依親居留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該工作許可期間不得逾其依親居留期間。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
  25.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16條 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經許可或免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
  26.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17條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取得外僑居留證或依第九條規定取得就業金卡,於居留效期或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前,仍有居留之必要者,其本人及原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之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因身心…
  27.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18條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一、成年。二、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
  28.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19條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一…
  29.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0條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者,其直系尊親屬得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申請核發一年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及未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於入國後,停留期限屆滿有繼續停留之…
  30.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1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後,出國五年以上未曾入國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及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