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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75條 …各該直轄市、縣(市)之主辦工程機關共同辦理者,其徵收機關,以土地及改良物為徵收標的者,由各該機關分別徵收;以車輛、船舶為徵收標的者,由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由一方徵收。
  2.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80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於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後,因政府依法變更使用而合於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者,自變更之日起應予免徵工程受益費。
  3.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88條 土地被政府徵收到剩餘面積依建築法規定不能單獨建築使用時,其工程受益費得申請暫緩徵收,俟與鄰地合併使用時由主管建築機關通知經徵機關補徵之。
  4.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89條 受益土地遇有嚴重災害,經核定減免賦稅者,當期之工程受益費得申請緩徵,按徵收期別年限遞延之。但土地流失滿五年尚未浮復,該項工程受益費應予註銷。
  5.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90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於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一年內,因政府機關依法規定變更用途,原為免徵原因消失者其免徵費額應予補徵。
  6. 行政住宅法 第5條 …及財務計畫,報行政院核定。主管機關為推動住宅計畫,得結合公有土地資源、都市計畫、土地開發、都市更新、融資貸款、住宅補貼或其他策略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應每年將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入住比率及區位分布,報…
  7. 行政住宅法 第14條 接受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其土地於興建期間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前項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未依建築主管機關核定建築期限完工者,應自核定期限屆滿日當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第一…
  8. 行政住宅法 第16條 …府應課徵之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規定辦理。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前項租稅優惠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
  9. 行政住宅法 第19條 …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或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七、辦理土地變更及容積獎勵之捐贈。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民間得依下列方式興辦社會住宅:一、新建。二、增建、改建、修建、修繕同一宗建築基地之既有建築物。三、購…
  10. 行政住宅法 第20條 …建社會住宅之方式如下:一、直接興建。二、合建分屋。三、以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予民間合作興建。四、以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分回建築物及其基地。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11. 行政住宅法 第21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撥用。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衍生之收益,得作為社會住宅興辦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之公…
  12. 行政住宅法 第25條 …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
  13. 行政住宅法 第28條 …計畫規定容積核算總樓地板面積達六百平方公尺以上。二、在非都市土地甲種建築用地及乙種建築用地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三、在非都市土地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14. 行政住宅法 第29條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需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時,得由公產管理機關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提供使用,並予優惠,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限制。前項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優惠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民間需用基地內夾雜零星或狹小公有土…
  15. 行政住宅法 第58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就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16. 行政住宅法 第61條 …全部屬於專有部分之樓地板面積比率計算。但該國民住宅社區為多宗土地興建,得以各宗建地個別專有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占該宗建地內全部屬於專有部分之樓地板面積比率計算之,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考量該社區之特殊性或住戶整合需求,…
  17. 行政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第3條 …請人舉證之實際交易金額及給與資料計算。二、不動產:(一)包括土地及房屋,其價值以最新財稅資料計算之。(二)價值計算方式:1.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2.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前項土地及房屋因所有權歸屬爭議而涉訟、設定抵…
  18. 行政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第5條 …如附表一。但下列不動產不予採計:1.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2.申請本次自建、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3.申請本次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
  19. 行政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第6條 …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如附表二。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衡酌財政狀況於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之範圍內自行訂定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標準。
  20. 行政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2條 土地所有權人得自行或提供他人申請左列建築使用。但其他法令有禁止或限制規定者,依其規定:一、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自用農舍。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三、發展交通、設立學校及興辦其他公共設…
  21. 行政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6條 …執照,應備具左列文件向該縣主管建築機關為之:一、申請書。二、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三、建築物平面略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立面略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
  22.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構開發供事業設廠之地區。(二)事業於政府依法劃設供工業使用之土地設廠,其基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前項第一款之新開發社區,其人口計算基準如左: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所定使用人數方式計算。二、…
  23.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使用公、私有土地時,下水道機構應於工程計畫訂定後,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前項通知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預定開工日期。二、施工範圍。三、埋設物之尺寸及構造。四、施工方法。五、施工期間。六、…
  24.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臨時使用公、私有土地時,下水道機構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如情況急迫,得先行施工,補行通知。
  25.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或第十六條但書提出異議者,應於前二條之通知到達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下水道機構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26.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在公、私有土地內既有之下水道管渠或其他設施,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變更。
  27. 行政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開發影響費,指因土地開發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性質變更,而對開發區周圍產生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及其他公共利益之影響,向申請開發者所徵收之費用。
  28. 行政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第3條 申請土地開發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應於申請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依本辦法之規定繳交開發影響費。但變更開發計畫有衍生開發影響費並未涉及需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者,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應…
  29. 行政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第4條 申請開發者得以等值之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開發影響費。前項所提供區內等值可建築土地之價值,應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加計其土地改良費換算之。
  30. 行政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第5條 …期繳交者外,其繳交之期限如下:一、以現金繳交者,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完成。二、以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者,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