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75條 法規: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母法 第十章 徵收權責及其監督與考核 第75條 工程跨越二省(市)或二縣(市)以上行政區域,並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之主辦工程機關共同辦理者,其徵收機關,以土地及改良物為徵收標的者,由各該機關分別徵收;以車輛、船舶為徵收標的者,由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由一方徵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