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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2條 …(四)召開事業計畫公聽會。(五)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六)辦理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七)範圍邊界分割測量。(八)建築改良物禁止事項之報核及公告。(九)地籍資料整理、調查及繕造清冊。(十)土地徵收補…
  2.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27條 …構)、管線事業機關(構)或起造人應向該管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繳交許可費。但為維護生命、財產、公共安全之必要,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者,得事後補行申請。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時,除國家重大工程外,應採取下列方式之一辦…
  3.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3條 …狀態:申請或累積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或長度達一百公尺。申請許可案件跨越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範圍者,其面積及長度應合併計算,並以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濱海陸地基準為認定依據。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計算累積…
  4.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興辦事業計畫許可。(二)需取得土地使用主管機關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之許可。二、工程建設:於施工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需取得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
  5.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特定區位內之申請許可案件,其屬一定規模以上或使用性質特殊者,於開發利用、工程建設或建築階段,均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6.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許可案件之申請規定如下:一、應於開發利用階段申請者:(一)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及建築階段均未完成,皆需申請許可。(二)開發利用及工程建設階段均未完成,皆需申請許可,而無需辦理建築。(三)開發利用及建築階段均未完成,皆需…
  7.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申請許可案件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本辦法申請許可:一、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而免擬訂海岸保護計畫之地區,且屬各該海岸保護區之目的事業計畫所定之措施。二、屬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公告實施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
  8.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經初審符合說明書規定並依第十條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後,填具查核表(如附表),併同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9.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申請許可案件屬開發利用及工程建設階段提出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初審說明書符合規定後,於申請地點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並將公開展覽與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
  10.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申請許可案件,應由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組織審議。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專家參與。前項審議之進度、結果、陳情意見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應以網際網路或登載於政府公報及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11.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申請許可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直轄市、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駁回其申請。前項通知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12.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後六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審查。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送後九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關;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九…
  13.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近岸海域內同一地區有二以上之申請許可案件者,其受理原則如下:一、已受理案件完成公開展覽前,得受理其他申請許可案件併同審查。二、已受理案件於審查期間,除政府機關基於公益性或必要性之案件得併同審查外,其他申請許可案件應俟原申…
  14.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個案情形,定其許可期間。使用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得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並不得超過原許可使用期間。
  15.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申請許可案件經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依第九條規定申請許可變更:一、增加計畫範圍。二、增加土地使用強度(含建築或設施高度、樓地板面積等)。三、變更許可之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
  16.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申請人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許可內容之檢查,並應作成紀錄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工程完成且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完工證明文件或取得建築使用執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申請人依許可內容應辦及承諾事項已辦理完竣,無再辦理檢查之必要者,…
  17.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以上三個月以下: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二、未依許可內容使用。三、使用行為對海岸或海洋生態有影響之虞。四、其他違反法令之使用行為。
  18.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一、危害重要植物或動物生態棲地或生態系統之正常機能、破壞水產資源,經查屬實。二、未依許可內容執行保障公共通行或替代措施。三、未依許可內容執行避免或減輕海岸生態環境衝擊之具體策略…
  19.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2條 …稱下水道承裝商),指符合本規則資格規定,取得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承攬下水道用戶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之管渠及有關設備裝修工程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20.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7條 …),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一、申請書。二、資本額證明文件。三、專任承裝技工受聘僱同意書與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之技能檢定合格證書、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二項合格證書(明)等資格證明文件。四、…
  21.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8條 取得前條第一項籌設許可之申請者,應於許可之有效期限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
  22.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9條 …記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業許可、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後,始得辦理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業務:一、申請書。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
  23.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0條 取得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之自來水管承裝商符合第四條應具備之條件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一、申請書。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24.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1條 …更登記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專任承裝技工工作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營業許可,並換發新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專任承裝技工工作證:一、依公司…
  25.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2條 下水道承裝商變更獨資商號負責人時,應重新申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
  26.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下水道承裝商申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變更營業許可,經審查申請書件不合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27.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4條 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下水道承裝商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發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營業許可證書,逾期未申請或申請未核准者,原證書自期限屆滿失其效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營業許…
  28.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5條 下水道承裝商所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遺失或破損者,應向原發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29.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6條 …者,應向原發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繳交所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下水道承裝商自行停業以一年為限,申請復業,應於停業期滿或復業十五日前,檢具復業申請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還…
  30.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7條 …應於終止營業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營業許可,並將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繳還;逾期未申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為廢止營業許可,註銷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