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3條 法規: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下水道承裝商申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變更營業許可,經審查申請書件不合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