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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7條 …四、網路借貸平臺所撮合新臺幣金錢借貸之貸與或返還之收款。五、銀行業放款業務撥貸之收款。六、政府機關補助款發放或退稅費之收款。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2.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後為之。
  3.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4條 …關之買賣外幣業務,其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辦理與中央銀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連結測試。二、對使用者揭露匯率適用原則、單證掣發及結匯申報事項。三、以客戶身分洽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收付款項之作業流程。電子支付機構申請經營國外…
  4.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9條 …其他收益之分配或收取。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就交付信託之款項運用於銀行存款、購買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該存款及發行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之銀行,其應符合之條件準用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
  5.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34條 …或記名式儲值卡。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以公文書通報或透過銀行通報電子支付機構將電子支付帳戶列為警示或解除警示者,如屬重大緊急案件,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
  6.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38條 …帳戶相關交易,如發現通報之詐騙款項已轉出至其他電子支付帳戶或銀行存款帳戶,應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及原通報機關名稱,通知該筆款項之受款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並通知原通報機關。警示電子支付帳戶之原通報機關依前項資料進行查證後,…
  7.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0條 …業務之會計處理準則,由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之同業公會或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電子支付機構應依前項會計處理準則辦理。
  8.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4條 …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二、申請前一年底經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糾正之缺失,均已切實改善。三、最近一年內無重大資安事故未改善之情事。
  9.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5條 …行儲值卡作業。十四、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收單業務之推廣,及由銀行、其他電子支付機構及信用卡收單機構辦理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特約機構之查核。但電子支付機構仍應自行與特約機構簽訂契約。十五、由提供共用端末設備之其他電子支付機…
  10.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9條 …之說明,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為前二項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意見;涉及外匯業務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後為之。第一項及第二項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業務緣起。二、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或其範本。三、業務章…
  11.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52條 …一者,應於知悉後一日內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一、自行或經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重整或宣告破產。二、於我國境外經營相當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或與境外機構合作經營該等業務,經當地政府為下列行為之一…
  12.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2條 …比率,合計不得逾百分之八十。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銀行存款,不包含專用存款帳戶及跨行業務基金專戶。
  13.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4條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履約保證之費用。二、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七項及第三十三條規定,委託會計師查核之費用。三、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撥清償基金之資金。…
  14.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2條 …如其於授信或轉銷呆帳時,屬於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金額以上之案件,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15. 行政銀行法 第1條 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適應產業發展,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
  16. 行政銀行法 第2條 本法稱銀行,謂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17. 行政銀行法 第3條 銀行經營之業務如左:一、收受支票存款。二、收受其他各種存款。三、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四、發行金融債券。五、辦理放款。六、辦理票據貼現。七、投資有價證券。八、直接投資生產事業。九、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十、辦理國內外匯兌。…
  18. 行政銀行法 第4條 各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其類別,就本法所定之範圍內分別核定,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之。但其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19. 行政銀行法 第5條 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
  20. 行政銀行法 第5-2條 本法稱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
  21. 行政銀行法 第8-1條 …定期存款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存款人得以之質借,或於七日以前通知銀行中途解約。前項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22. 行政銀行法 第10條 本法稱信託資金,謂銀行以受託人地位,收受信託款項,依照信託契約約定之條件,為信託人指定之受益人之利益而經營之資金。
  23. 行政銀行法 第11條 本法稱金融債券,謂銀行依本法有關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債券。
  24. 行政銀行法 第12條 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二、動產或權利質權。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
  25. 行政銀行法 第12-1條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未來求償時…
  26. 行政銀行法 第14條 本法稱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謂銀行依據借款人償債能力,經借貸雙方協議,於放款契約內訂明分期還本付息辦法及借款人應遵守之其他有關條件之放款。
  27. 行政銀行法 第15條 …之相對人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謂商業承兌匯票。前項相對人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謂銀行承兌匯票。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人,依交易憑證於交易價款內簽發匯票,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亦同。銀行對遠期匯票或本票,以折…
  28. 行政銀行法 第16條 本法稱信用狀,謂銀行受客戶之委任,通知並授權指定受益人,在其履行約定條件後,得依照一定款式,開發一定金額以內之匯票或其他憑證,由該行或其指定之代理銀行負責承兌或付款之文書。
  29. 行政銀行法 第18條 本法稱銀行負責人,謂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或其組織章程所定應負責之人。
  30. 行政銀行法 第20條 銀行分為下列三種:一、商業銀行。二、專業銀行。三、信託投資公司。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者外,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非銀行,不得使用第一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