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4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4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稱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用途,以下列為限: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履約保證之費用。二、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七項及第三十三條規定,委託會計師查核之費用。三、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撥清償基金之資金。四、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捐贈金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