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儲值款項,以扣除依本條例第十九條應繳存準備金後之餘額計算之。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各款運用儲值款項之比率,合計不得逾百分之六十。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銀行存款,不包含專用存款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