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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2. 行政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34-1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失能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
  3. 行政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4. 行政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2條 …管理委員會)管理之。本基金之收繳及墊償等業務,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運用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必要時,並得將其運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勞保局為辦理本基金之收繳及保管事…
  5. 行政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3條 本基金由雇主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五按月提繳。
  6. 行政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數額繕具提繳單,於次月底前寄送雇主,於繳納同月份勞工保險費時,一併繳納。前項提繳單,雇主於次月底前未收到時,應按上月份提繳數額暫繳,並於次月份提繳時,一併沖轉結算。
  7. 行政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9條 …未能確定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金額及工作年資者,得依其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及投保年資認定後,予以墊償。
  8.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9.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2條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以下簡稱繼續加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辦理續保手續,或逕向保險人申請續保。原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辦理續…
  10.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3條 …工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退保之日起五年內,有再從事工作參加勞工保險後又退保情形者,仍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續保。依本辦法續保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續保申請書送達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11.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4條 …申請書。二、遭遇職業傷病之相關證明文件。但曾領取該次職業災害保險現金給付、住院醫療給付或核退自墊醫療費用者,免附。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逕向保險人申請續保者,除前項書件外,應一併檢具投保申請書及委託轉帳代繳保險費約定書。
  12.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5條 繼續加保者,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其餘由本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保險基金)補助。但依本辦法初次辦理加保生效之日起二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由本保險基金補助。繼續加保者應按月向其…
  13.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6條 繼續加保者之投保薪資,以原發生職業災害而離職退保當時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為準,繼續加保期間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前項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
  14.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7條 繼續加保者於續保之勞工保險有效期間,其本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請領同一職業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本法所定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15.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8條 繼續加保者於續保後發生之事故,除不予勞工保險傷病給付外,其他保險給付應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
  16.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9條 繼續加保者,其從事工作,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之加保資格,不得依本辦法繼續加保。繼續加保者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不得依本辦法繼續加保,其保險效力至轉參加之前一日止。
  17.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10條 …老年給付條件前,因死亡或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其保險效力至死亡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終止。
  18.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11條 繼續加保者請領保險給付手續,由投保單位辦理。
  19. 行政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第3條 …及失業勞工生計衝擊。三、創造就業機會及促進就業。四、延緩勞工保險保險費、就業保險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之繳納。五、提供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六、提供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措施,由主…
  20. 行政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第4條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投保(提繳)單位或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延緩繳納:一、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減班休息之事業單位。二、各…
  21. 行政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第5條 …一定雇主之勞工,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一、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已參加勞工保險。三、一百零八年或一百零九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八千元。
  22. 行政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第6條 …所定生活補貼之資格者,按補助對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依下列基準一次發給,並得直接匯入本人金融機構帳戶:一、月投保薪資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元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二、月投保薪資未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元者…
  23. 行政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第9條 …融機構為審核勞工紓困貸款資格,得請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人參加勞工保險等必要資料。
  24.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條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以下併稱申請人)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一、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二、被保險…
  26.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3條 …審議時,應於接到勞保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申請人應自其事由消滅之翌日起三…
  27.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4條 …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被保險人及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投保單位申請,應記明名稱、保險證字號、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二、收受或知悉勞保局原核定之年月日。三…
  28.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6條 …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理申請。投保單位得依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之請求為其辦理申請手續,並不得違背其意思。
  29.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設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簡任職以上人員派充或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30.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1條 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失能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醫院之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複檢。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