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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7條 …檢察官命其即時解送者,應即解送。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如有繼續調查證據之必要,不能於前項時限內解送人犯時,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於檢察官指定之時限內解交。
  2.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8條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以書面敘明應調查或補足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或發交原移送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或命其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繼續調查或補足證據。司法警察官、司法…
  3. 行政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21條 …研採適當補救措施,以減少因洩密所產生之損害。二、通知政風單位調查洩密之責任與原因。
  4.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9條 檢察總長得親自或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擔任視察或調查事務。檢察總長視察後或據報認為該應受監督或指揮之人員,辦理事務著有成績或廢弛職務者,得依法分別予以獎懲。其有犯罪嫌疑者,得逕予偵查或交付該管檢察官偵查。
  5.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13條 …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五、人民陳訴案件之調查及擬議。六、有關法律問題之研究。七、檢察總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6.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46條 法警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二、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三、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7.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0條 值勤檢察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訴訟程序有欠缺者,並應限期補正。
  8.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1條 …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五、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六、法律問題之研究。七、檢察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9.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45條 …、給養、衛生及醫療之研擬與視察。二、關於看守所作業輔導及分類調查之考查。三、關於少年觀護所教導及鑑別之考查。四、關於刑事被告及收容少年、入所、出所及脫逃追捕、暴行制止、自殺處理之督導。五、關於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建築、修繕…
  10.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64條 …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二、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三、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四、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11. 行政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32條 仲裁人出外調查證據之交通費、食宿費,證人、鑑定人、通譯之交通費、滯留期間之食宿費,依各仲裁機構所定標準計算。
  12. 行政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46條 …審究事實真相及雙方爭議之所在,必要時,並得就事件關係為必要之調查。仲裁機構依本規則調解爭議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13. 行政民法 第567條 …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
  14. 行政民法 第1055-1條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15. 行政民法 第1111條 …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16.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17條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17.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19條 …,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前項請求,除緊急情…
  18.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36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19.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37條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20.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38條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21.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39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22.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40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23.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43條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24.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62條 …促其提出證據。二、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委託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調查。三、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四、依職權或申請,通知或允許利害關係人參加聽證。五、許可當事人及其他到場人之發問或發言。六、為避免延滯程序之進行,禁止當事人或其…
  25.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128條 …者,不得申請。第一項之新證據,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26.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136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27. 行政法務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法務工作,指檢察、矯正、司法保護、調查、司法訓練、政風、行政執行、法規諮商、國家賠償、鄉鎮市調解、仲裁及其他法務工作。
  28. 行政行政罰法 第31條 …要之職務行為,並將有關資料移送為裁處之機關;為裁處之機關應於調查終結前,通知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
  29. 行政行政罰法 第40條 …賣或變賣而保管其價金或毀棄者,發還或償還其價金。但應沒入或為調查他案應留存者,不在此限。扣留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無人申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公庫。
  30. 行政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第5條 …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非經更新調查不得作為另案犯罪之唯一證據,或不利第三者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