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64條 法規: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七章 法警 第64條 法警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二、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三、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四、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