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七章 法警 條文:第62~64條(共 3 條) 法規: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全文 第62條法警受檢察長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 第63條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 第64條法警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二、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三、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四、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