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39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六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第39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