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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交通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訂定之。
  2. 行政交通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辦法 第2條 交通事業人員經考試及格者,先予實習,升資甄審合格者,先予試用。
  3. 行政交通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辦法 第3條 實習人員由任用機構按其考試類級資位之職務或工作予以實習,指派與其考試類科有關之單位或富於該類級資位職務學識經驗人員負責指導。試用人員由任用機構以其升資類級資位之職務或工作予以試用。
  4. 行政交通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辦法 第4條 實習及試用人員,實習或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以其考試或升資類級資位之職務派任。
  5. 行政交通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辦法 第7條 交通部或主管機關為考察所屬事業機構實習及試用人員實際情形,必要時得派員前往視導。
  6.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條 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之退休,除有特殊情形,經另訂辦法呈部核准者外,悉依本規則行之。
  7.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2條 郵電事業人員之退休,分左列兩種:一、自請退休。二、命令退休。
  8.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3條 郵電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請退休:一、任職滿五年,年齡滿六十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前項第一款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9.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4條 郵電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一、年齡滿六十五歲者。二、因公傷病致身體殘廢、衰弱或心神喪失不勝職務者。三、因病逾延長假期尚未能治癒者。前項第一款之年齡,於差工及其職務有特殊性質者,得由交通部酌予減低。但不得…
  10.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4-1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應予命令退休人員,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11.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5條 郵電事業人員已達前條第一款之年齡,如體力尚堪任職,服務機構得依事實需要,呈部核准延長之,延長期間以兩年為一期,以二期為限。
  12.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6條 依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命令退休之人員,如傷病痊癒,身體健全堪以勝任工作,經醫師證明,調查屬實者,得聲請復用,並得由其原服務機構調查其傷病痊癒情形,通知復用。前項准予復用之人員,如經發現不堪任職時,應命令退職。
  13.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7條 依本規則退休人員按左列規定,核給一次退休金及每月退休金:一、合於第三條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規定,而服務年資已滿十年者,給予一次退休金及每月退休金。但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自願退休,其年…
  14.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8條 退休金之給與,以「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金給與表」所訂各薪級之金額為準,依左列規定核給:一、一次退休金:服務一至二十年者,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退休金,二十一年以上每滿一年加給半個月退休金。但依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退休…
  15.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9條 郵電事業人員自請退休,應填具退休聲請書,並取具任職五年以上同等資職在職人員二人之保證,連同服務資歷表件有關證明,暨退休金受領印鑑五份,報由原服務機構呈部核准支給,其應支給每月退休金者,並發給每月退休金受領證明及領款表憑證…
  16.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1條 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命令退休人員,得呈部核准增加其每月退休金之數額。但最多以增加百分之二十為限。
  17.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2條 郵電事業人員退休,得照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人員國內出差旅費規則之規定,核給本人及眷屬回籍旅費。
  18.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4條 郵電事業人員退休,具有左列任職年資者,得合併計算:一、曾任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年資,未領退職金、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者。二、曾任僱員或同委任及委任待遇警察人員年資,未領退職金、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機…
  19.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6條 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期間亡故,得照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之規定給卹。但退休期間不作服務年資。
  20.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7條 退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其領有每月退休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者,應立即繳銷,如延未呈報繳銷,致有矇蔽冒領或溢領退休金情事,應由保證人負責追償。一、背叛中華民國經通緝有案者。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三…
  21.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8條 退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其領有每月退休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者,應立即繳銷,如延未呈報繳銷,致有矇蔽冒領或溢領退休金情事,應由保證人負責追償。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二、領受每月退休金期間,再任有…
  22.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22條 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聘用之人員,並經擔任實際職務者,得依本規則之規定,予以退休。
  23. 行政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2條 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時,執行單位應建立下列制度,並指定專責人員及組織執行之:一、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二、技術移轉制度。三、研發成果之會計及稽核制度。執行單位如未能建立並執行前項各款制度,應委託合法設立之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服…
  24. 行政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3條 …成果管理制度應包含下列各款:一、建立研發成果管理之權責劃分及人員編制。二、規劃並執行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等相關程序規定。三、保管研發成果之相關文件資料規定。四、研發成果、相關人員與資訊之管理及保密措施規…
  25. 行政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5條 …單位針對上揭書面資料提出說明。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政府審計人員為監督研發成果之運用及管理,得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查訪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運用情形及紀錄、收支報表或帳簿等相關文件,執行單位應有配合義務。
  26. 行政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6條 執行單位應與其研發人員簽訂契約,規範下列各款事項:一、要求新進研發人員聲明其既有之智慧財產權。二、研發人員於科技計畫執行期間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三、研發人員對於因職務或執行科技計畫所創作、開發、蒐集、取得、知悉或持有…
  27. 行政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9條 …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百分之四十分配予創作人及其他有關人員。
  28. 行政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29. 行政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8條 …及金額,並經財團法人董事長或其授權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30. 行政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第5條 …證明文件,並隨身攜帶,以備大眾運輸業者及其所屬相關站、車服務人員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