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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應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擬具預算,申報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製年度業務計畫截至該季之執行情形,申報主管機關備查。證券期貨控股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核…
  2. 行政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之自有資金,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除經營業務所需者外,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一、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二、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三、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3. 行政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章程。二、變更公司名稱。三、變更資本額。四、變更營業處所。五、解散。六、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財產。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4. 行政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一、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異動。三、與外國交易所、結算機構、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四、負責…
  5. 行政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合併。二、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6. 行政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為保護公益,主管機關得隨時命令證券期貨控股事業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財務報表或其他資料,並得隨時派員檢查證券期貨控股事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7. 行政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內部單位之組織、各功能性委員會、員額編制及職稱等事項,應擬訂組織規程,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8. 行政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人員之晉用、敘薪、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績效、退休、資遣及撫卹等事項,應擬訂人事管理辦法,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9. 行政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對其受僱人之異動,應按月彙報主管機關備查。
  10. 行政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不得有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及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受僱人不得有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
  11. 行政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之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有價證券上市公司、上櫃公司、興櫃公司、證券商、票券商及期貨商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12. 行政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之經理人及受僱人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證券期貨控股事業應予以解任、解僱或為適當之處置。
  13. 行政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之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期貨交易活動及金融商品交易。二、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
  14.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13條 …最高金額,存保公司履行保險責任時並以新臺幣為支付幣別。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於要保機構開立之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其帳冊紀錄能明確區分每一員工之退休金存款且要保機構分戶繳納存款保險費,並提供分戶帳冊紀錄者,該等個別員工之退休…
  15. 行政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 第5條 …收資本(外國銀行為匯入資本;信用合作社為股金;農漁會為信用部事業資金及事業公積總和)逾百分之十者。五、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公司(機構)治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內部稽核制度不健全,或有經營策略、業務經營不健全等…
  16.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4條 …機關核定之機構。(二)證券及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三)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17.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3條 …辦理申報並繳納所得稅額者,合併後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將各該辦理合併之金融機構於合併前,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各期虧損,按各該辦理合併之金融機構股東(社員)因合併而持有合併後存續機構或新…
  18. 行政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13條 …卡業務之機構、存款保險組織或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設立之服務事業之契約所生之費用及負債者。二、裁判費用、強制執行程序之費用及依有執行力之確定裁判應給付者。三、其他受接管金融機構因維持日常營運所生之業務及管理之費用或債務。…
  19.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稱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以下簡稱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係指提供金融機構間即時性跨行金融業務帳務清算加值網路之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本辦法稱清算,指依據金融機構間支付指令暨結計金融機構間應收…
  20.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但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21.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設立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須為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十五億元,其股東應以金融機構及政府為限。
  22.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負責人,包括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
  23.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事業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該事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九年以上,…
  24.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該事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
  25.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副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經營該事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相當規…
  26.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董事應有下列人數具備第七條所定之資格條件:一、人數在三人以下者,應有一人;人數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應增加一人。二、設有常務董事者,應有一人以上。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董事長應具備第七條所定之資格條…
  27.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負責人應具備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說明。
  28.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董事、經理人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監察人。
  29.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30.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從事資訊安全相關業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資訊相關系所畢業。二、非資訊相關系所畢業,但在資訊相關單位或於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具有三年以上服務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