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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5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負責人,包括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或與…
- 第6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事業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該事業…
- 第7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該事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
- 第8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副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經營該事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一、國內外大…
- 第9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董事應有下列人數具備第七條所定之資格條件:一、人數在三人以下者,應有一人;人數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
- 第10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負責人應具備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
- 第11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董事、經理人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
- 第12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
- 第13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從事資訊安全相關業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資訊相關系所畢業。二、…
- 第14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訂定年度資訊安全相關業務人員在職訓練計畫。
- 第15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設立,發起人應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一、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書。…
- 第16條前條公司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營業項目。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四、公司所在地。五、公告方法。六、董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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