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二章 設立標準 第9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董事應有下列人數具備第七條所定之資格條件:一、人數在三人以下者,應有一人;人數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應增加一人。二、設有常務董事者,應有一人以上。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董事長應具備第七條所定之資格條件之一。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監察人應至少有一人具備第七條所定之資格條件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