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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 200 頁- 行政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第13條 防空演習每年至少應實施一次,其演習實施之構想、演練項目、參加機關(構)及人員、任務區分、演習時間及地區等計畫,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第14條 防空演習實施之編組、參加機關(構)及人員、演練項目等事項,得結合本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及災害防救法有關演習之規定辦理。
- 行政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第10條 委員、顧問及輔導中心各級幹部(以下統稱輔導幹部)之選任作業權責如下:一、委員、顧問,由地區後備指揮部與縣市後備指揮部聘任之。二、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秘書,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遴選推荐,地區後備指揮部審查,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
- 行政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第11條 輔導中心各級幹部之職務經歷管制(以下簡稱經管)如下:一、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具輔導組組長、督導員或秘書二年以上資歷。二、輔導中心秘書:具輔導組組長二年或督導員一年以上資歷。三、督導區督導員:具輔導組組長一年以上資歷。四…
- 行政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第12條 輔導中心各級幹部之任期如下:一、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任期二年,績效優異者,得連任一任。二、輔導中心秘書:任期三年,績效優異者,得連任一任。三、督導區督導員:任期五年,績效優異者,得連任一任。四、輔導組組長及輔導員:不定…
- 行政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第13條 為培育輔導組織領導幹部,應辦理後幹班。縣市後備指揮部得考量職類及地域需要,推荐適宜後備軍人,參加後幹班。
- 行政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第14條 各級後備指揮部,得召集轄內輔導組織辦理推行各項工作所需之訓練。前項訓練區分如下:一、定期訓練:(一)每季辦理輔導中心主任、秘書聯席會報及後備軍人輔導中心輔導組長聯席會報。(二)每半年辦理地區、縣市委員及顧問團會議。(三)…
- 行政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第15條 運用輔導組織或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指派執行與第四條、第五條所定任務相關之服勤事項,應先完成編組,並由國防部所屬機關、機構、部隊或學校(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於預算範圍內檢討調整支應。
- 行政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第16條 輔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解任:一、因犯不名譽之罪經判處徒刑確定。二、因案遭羈押。三、其他嚴重影響輔導組織榮譽,經查證屬實。
- 行政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第17條 輔導幹部,除秘書外,均為無給職。但辦理後備軍人輔導工作、服勤及訓練,得支領交通費、住宿補助費及雜費。輔導中心秘書,得支領專業人士顧問費、交通費、住宿補助費及雜費。有關顧問費用之數額及支用規定,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行政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第18條 輔導組織應由縣市後備指揮部製發服務證,並得依任務特性,製作編組人員之服裝。
- 行政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第19條 輔導組織人員執行各項任務時,運用單位得視任務需要提供所需裝備,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第21條 輔導組織協助或辦理與本辦法有關之工作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預算程序編列。
- 行政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之慰勞,由各動員準備事務之執行機關視其實際情形自行辦理,並得協調民間之法人、機構、團體或個人贊助,運用民間資源共同辦理。
- 行政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第11條 獎勵及慰勞所需經費,由各動員準備事務執行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 行政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在校期間,除第四條規定外,各項費用均須自付,項目及基準如下:一、學費、雜費、住宿費:依各校所定收費數額收取。二、膳食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三、服裝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四、團體保險費:依國防部…
- 行政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自費學生依規定得減免費用者,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自費學生之醫療及保險,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統一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團體保險,保費由自費學生自付。二、於各校醫務所(室)就醫時,一律免費診治。前項第一款團體保險,由國防部統一辦理。
- 行政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自費學生在校修業期間發生傷亡者,依學生團體保險申請給付外,不發給照護金。
- 行政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就讀各校之自費學生,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國防部定之。
- 行政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軍事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 行政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第10條 軍事學校及學院之停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學校或班隊設立之目的及任務已達成,無須繼續辦理者。二、經評估整體教育資源、組織或軍事政策等因素,須予停止辦理者。三、相關法令有規定者。
- 行政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第11條 軍事學校及學院設立、變更或停辦計畫說明書之格式、應記載內容、作業期程、作業程序等作業要點,由國防部定之。軍事學校自我評鑑之組織、基準、程序等作業要點,由國防部定之。
- 行政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第12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