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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5條 …(歇)業處分不超過六個月者,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機關(構)申請追查。
  2. 行政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7條 …分超過六個月。五、未於停工或停(歇)業備查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申請追查或逾備查期限未復工或復業。六、相關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註銷或廢止。七、主動申請廢止管理系統認可登錄者。八、未能採行各項安排,以利檢驗機關(構)辦理定期追…
  3. 行政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3條 廠商委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應填具申請書連同應繳費用、所需樣品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辦理。廠商以郵寄、傳真或網際網路方式辦理者,檢驗機關得先行受理…
  4. 行政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4條 廠商因沖退稅需要,須檢驗機關派員取樣者,應於申請書註明。
  5. 行政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7條 …規定。五、廠商二年內曾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六、廠商於申請時要求於報告上加註不當之文字、於報告外另要求開具證明或其他不當之情事。七、廠商檢送之樣品與申請書所載樣品不一致或功能不符。八、其他特殊情形。前項第一款及第八…
  6. 行政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8條 檢驗機關辦理物品試驗依申請先後順序辦理,其處理期間由標準檢驗局依物品性質、試驗項目或其他事項訂定之。但廠商有特殊情形,經檢驗機關同意者,得優先處理。前項物品試驗因數量眾多或其他情事,未能於期間內處理完成者,檢驗機關得予延…
  7. 行政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11條 廠商申請加發前條報告中、英文副本時,應於收受報告後之次日起二年內為之。
  8. 行政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12條 檢驗機關留存之報告及申請文件,其保管期限為五年。但提供商品型式認可或商品驗證登錄之用者,保管期限為十年。
  9. 行政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15條 …毒害之殘餘樣品,應由廠商於領取試驗報告時一併領回。二、廠商於申請時聲明退還殘餘樣品者,應於收受報告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憑單取回。但食品類應於收受報告後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憑單取回,超過領回期間者,視為拋棄,由檢驗機關處理。三、…
  10.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於一般性海堤上為水利法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各種使用行為,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以下簡稱使用費)。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11.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12.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之勘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13.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申請為下列各款使用行為之一者,免收行政規費及使用費:一、政府機關或公法人依水利法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在海堤上之使用行為。二、基於公共利益,於海堤上辦理大型活動、救難演習,或作為自行車道、親水場地或為海堤綠美化行為,提…
  14.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8條 申請於一般性海堤上為各種使用行為者,除屬前條規定者外,應於申請時繳納審查費及勘查費。未繳納上開費用者,不予審查,退還其申請書件;經審查後認無會勘必要而駁回其申請者,退還已繳納之勘查費。一申請案件同時申請數筆土地許可使用者…
  15.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9條 申請於海堤上之使用行為,經審查符合規定,除符合第七條規定情形外,申請人應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費、保證金及許可書費,受理機關始得核發許可書;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16.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10條 使用費之徵收,於許可使用前,按其核准期間一次徵收。但申請公營公用事業機構施設永久性建造物者,於許可使用時徵收當年度許可使用費,第二年起至許可期間屆滿止,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徵收當年期使用費。使用費之一次徵收金額在新臺幣…
  17.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申請使用人申請停止使用或因受洪水災害致許可使用之海堤毀損而無法使用者,經管理機關查證屬實後,按未使用日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費。
  18.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以下簡稱使用許可),變更時亦同。每日平均取水量未達三百立方公尺之供自行使用者,有妨礙下水道系統水源有效利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時…
  19.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3條 該管主管機關受理供自行使用者之申請案,其申請之先後順序,以該管主管機關收受再生水使用計畫書之時間定之。但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20.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4條 再生水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基本資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獨資或合夥之證明文件。二、供自行使用之規劃、再生水使用方式說明及用水範圍。三、取水構造物用地之地號、面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他項權利及土地分…
  21.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6條 該管主管機關受理供自行使用申請案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為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並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以書面敘明延長事由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前項審查書件內容不完備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
  22.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8條 …容及其相關詳細圖說。取用水量增量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23.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11條 …以書面載明保留原因及期間,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使用許可水量保留,其效期以原許可剩餘效期為限。實際取用水量低於許可取用水量百分之八十,未依前項或第八條規定辦理水量保留或變更,經該管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
  24.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13條 …繼續取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起三個月內,依第四條規定重新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其許可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25. 行政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第3條 …辦理之再生水開發案,應檢附再生水開發案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其興建再生水相關設施之建設費用(以下簡稱建設費用)。前項再生水開發案如與公共下水道系統合併興辦或納入既有公共下水道系統辦理者,應向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申請…
  26. 行政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第4條 …維持區域供水穩定,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得報行政院申請專案補助,不受前項補助比率之限制。
  27. 行政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第7條 申請人撤回申請案,或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駁回或退還申請案時,主管機關應發還已繳納之費用。但業經履勘者,所生履勘費用不予發還。
  28. 行政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第8條 申請用水標的為農業用水之水權登記案,主管機關得免收第二條各款所定費用。
  29. 行政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第9條 申請水權消滅登記者,免收登記費。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因地政主管機關地籍重測、行政區域調整或配合政府相關政策、計畫,致引水地點或用水範圍地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審核屬實者,免收本標準所定費用。
  30.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5條 …第七款規定鑿井引水者,得指定實際使用單位辦理後續興辦水利事業申請及水權登記事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保護重大公共設施安全需要,得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管制區內距離公共設施一定範圍內,申請鑿井引水之限制或應遵行事項。主管機關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