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法規: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2條 申請於一般性海堤上為水利法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各種使用行為,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以下簡稱使用費)。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