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12條 法規: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2條 檢驗機關留存之報告及申請文件,其保管期限為五年。但提供商品型式認可或商品驗證登錄之用者,保管期限為十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