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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47條 國民法官表示無意見、不敢或不願表達意見之情形,審判長斟酌具體情況,得為以下之處置:一、了解其不願意表示意見之原因,並鼓勵其發言。二、先徵詢國民法官法庭其他成員之意見,並詢問其有何看法。三、重新回顧爭點、證據或檢察官、辯護…
  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48條 審判長宜致力於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聚焦於議題討論。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對重要爭點意見分歧之情形,審判長得鼓勵儘量討論及思辨不同觀點及其理由,以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得以了解意見不同之原因並審視自我決定。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對於重要爭點…
  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49條 陪席法官得依審判長之指揮,為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說明及其他協助審判長之事項。
  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0條 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之請求,以適當方式確認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對特定爭點之暫定意見。前項確認方法,得以記名或不記名方式為之。審判長為第一項之確認時,宜注意於充分討論後為之,並提醒國民法官依獨立思考作成…
  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1條 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之請求,命回顧證據內容。前項回顧,除閱覽實體或數位卷證資料外,並得靈活運用錄影回放系統、即時語音辨識系統等技術,以瞭解證人證述內容或審判程序進行之實際狀況。前二項情形,得運用評…
  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2條 …點、各項證據調查之結果與所適用法律之要件,並注意避免誤導國民法官或使其混淆。第一項事項,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先行提供當事人、辯護人檢閱。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4條 審判長或陪席法官認有必要者,得依據多數意見、評議經過及討論之論點草擬判決理由大綱,並於評議程序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確認內容。前項判決理由大綱之草擬,不得影響評議程序之討論。
  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5條 …提辯論意旨,以確認檢察官主張之事實是否尚有合理懷疑之處。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以前項方式討論後,認仍有不足者,得檢視相關規範及本案證據,確認有無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未提出而可能影響結論之事項;如有該等事項,並一併提出討論之。前…
  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6條 …或間接影響犯罪認定之事項當事人、辯護人有爭執者,審判長或陪席法官於評議時宜提出討論,並確認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對各該事項之意見。前項事項,亦得由國民法官主動提出討論。第一項事項屬於間接事實者,並宜注意充分討論推認直接事實之論…
  1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2條 關於罪數之評決,應以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意見決之。前項評議,宜依數罪、法律上一罪、實質上一罪之次序,先表決最不利被告之決定,次表決次不利被告之意見,循序表決至最有利被告之意見為止。
  1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3條 審判長於科刑評議時,宜先向國民法官說明法定刑、處斷刑及宣告刑之意義,及被告成立罪名之法定刑、可能之處斷刑與定執行刑範圍。除前項規定事項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得說明緩刑、易刑處分、免刑、假釋、保安處分、沒收等制度存在之意…
  1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4條 審判長於科刑評議時,宜向國民法官說明國家對於特定犯罪行為科處刑罰及其他處遇措施之目的。審判長於前項說明後,宜向國民法官說明罪責原則,並請國民法官以行為責任為基礎,先行檢視行為責任之輕重,再討論與一般情狀有關之事項,並注意…
  1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5條 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說明後,宜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具體討論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於科刑辯論中主張之重要量刑事實。審判長或陪席法官基於審判中調查證據之結果,認為其他對科刑有重要影響之量刑事實,亦得提出討論之。國民法官法庭宜確認前二…
  1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6條 國民法官法庭宜於充分討論前條量刑事實後,再討論及表決與本案有關之各該科刑事項。本細則所稱科刑事項,除關於刑之加重、減輕、免除或酌減、刑罰之科處、定執行刑、緩刑、易刑處分等事項外,亦包含保安處分及沒收事項。
  1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7條 為使國民法官法庭聚焦於重點深入討論下列科刑事項,審判長得依職權或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之請求,以適當方式先行確認國民法官法庭成員暫定意見,以此為基礎充分討論後,再進行終局評決:一、是否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二、選擇主刑、從刑、…
  1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8條 …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所表示科刑意見之意義,並告知國民法官不受該等科刑意見拘束之意旨。
  1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9條 …法院開發之量刑工具輔助討論,及提供相關資訊系統檢索結果予國民法官參考。前項情形,宜充分告知相關資訊系統運作之原理、限制、作成結果之方法與其他注意事項。法院宜於準備程序確認預定於科刑評議使用之量刑工具,並以適當方式使檢察官…
  1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70條 審判長於科刑評議時,得使國民法官理解類似罪名、相同罪名及相同罪名中類似或不同社會類型案件之量刑情形,作為討論之參考。前項情形,應說明參考類似或相同罪名案件量刑情形之意義與目的、確保刑罰公平性之重要性,及其並無直接拘束國民…
  1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71條 …分、保安處分及沒收事項,應分別表決之。前項科刑事項屬得由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裁量之決定者,如因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之情形,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2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72條 …。關於是否依法加重、減輕或免除,如因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之情形,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2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73條 …範圍,再確認處斷刑範圍,復於處斷刑範圍內酌定適當之刑度。國民法官法庭依法定刑、刑之加重、減輕或免除之結果,確認可能之科刑範圍後,得討論及表決是否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關於是否酌量減輕其刑,如因意見歧異,而未達…
  2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74條 討論是否判處死刑時,審判長宜使國民法官充分理解死刑之意義與效果,提醒死刑為對犯罪情節最重大之罪所科處之最嚴重刑罰,應特別注意其衡平性及公平性,並適時說明於我國具有效力之國際公約對於科處死刑之限制。是否判處死刑之表決,宜單…
  2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75條 …重要爭點或被告、辯護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時,審判長宜注意使國民法官充分理解緩刑之意義、要件與效果,再表決決定是否給予被告緩刑、主刑或執行刑之刑度。
  2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76條 …關於前項是否給予緩刑或緩刑期間之審酌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者,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2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77條 …及表決應給予之負擔程度。關於前項事項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者,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2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78條 …刑評議之表決方式決之。數罪併罰而應定執行刑者,審判長宜向國民法官說明刑法定執行刑規範之目的、定執行刑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並由國民法官法庭綜合考量下列事項後,妥適決定之:一、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
  2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80條 …議之表決方式決之。關於前項易刑處分之標準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者,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2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81條 …事項,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科刑評議之表決方式決之。得由國民法官法庭審酌是否予以保安處分之情形,應先表決有無保安處分事由,再表決是否予以保安處分。保安處分需諭知期間者,宜於前項表決完畢後表決之。關於前二項是否予以保安處分…
  2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83條 …前項審酌因素,宜以與犯罪情狀有關之事項為重心。地方法院得依據法官因填載第一項事項而增加之工作負擔情形,給予適當之鼓勵措施。
  3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85條 終局評決之方法不拘特定形式,惟應於評決後,將國民法官及法官對各該表決事項之最終意見記載於評議意見單,並由法官簽名及由國民法官書寫代號確認之。前項評議意見之記載錯誤、表決違反本人真意或前後矛盾之情形,應視情形更正記載或命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