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緩刑,得於綜合討論、審酌關於被告之一切情狀後,先表決是否宣告緩刑,再表決緩刑期間。
關於前項是否給予緩刑或緩刑期間之審酌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者,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76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八章 終局評議 › 第四節 科刑評議 › 第二款 各種科刑事項之討論及表決
第276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八章 終局評議 › 第四節 科刑評議 › 第二款 各種科刑事項之討論及表決
第276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