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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25條 醫事檢驗所應建立醫事檢驗品管制度。前項品管制度,應接受主管機關之督導及評估。
  2.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26條 醫事檢驗所對檢驗結果紀錄、醫師開具之檢驗單、檢驗報告副本及醫事檢驗品管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
  3.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27條 醫事檢驗所收取檢驗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4.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28條 醫事檢驗所收取檢驗費用,應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醫事檢驗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收費。
  5.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29條 醫事檢驗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醫事檢驗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非醫事檢驗所,不得為醫事檢驗廣…
  6.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30條 醫事檢驗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7.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31條 醫事檢驗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
  8.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32條 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或醫事檢驗所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9.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33條 未取得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而執行醫事檢驗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醫事檢驗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醫事檢驗系、組、科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六個月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犯前項之…
  10.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34條 醫事檢驗師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醫事檢驗生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犯前二項之罪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
  11.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35條 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12.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36條 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一、違反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之…
  13.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37條 …其限期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醫事檢驗師公會或醫事檢驗生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14.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38條 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
  15.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39條 醫事檢驗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一、容留未具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醫事檢驗業務。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16.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42條 醫事檢驗所之負責醫事檢驗師或負責醫事檢驗生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其醫事檢驗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醫事檢驗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醫事檢驗師或負責醫事檢驗生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
  17.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43條 醫事檢驗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醫事檢驗師或負責醫事檢驗生之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
  18.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44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於醫事檢驗所,處罰其負責醫事檢驗師或負責醫事檢驗生。
  19.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4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20.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47條 醫事檢驗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21.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48條 醫事檢驗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22.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49條 醫事檢驗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23.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50條 直轄市、縣(市)醫事檢驗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醫事檢驗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24.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51條 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直轄市及七個以上之縣(市)醫事檢驗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25.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52條 醫事檢驗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一、直轄市、縣(市)醫事檢驗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二、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
  26.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52-1條 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醫事檢驗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直轄市、縣(市)醫事檢驗師公會選派參加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
  27.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54條 醫事檢驗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醫事檢驗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28.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55條 醫事檢驗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9.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56條 各級醫事檢驗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七…
  30.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56-1條 醫事檢驗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