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法 第36條 法規:醫事檢驗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6條 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一、違反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之一。二、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