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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庫法 第24條 公庫之審計事務,由各該管審計機關辦理之;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關於代理公庫之審計事務,亦同。
  2. 行政公庫法 第25條 …致公庫受損害時,該代理銀行應負賠償之責;必要時,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得終止其代理。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行保管之款項,遇有損失時,除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外,應由自行保管機關保管人員負賠償之責。
  3.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各項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作業之主辦機關為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辦機關)。
  4.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銀行。
  5.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之業務,如有爭議,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洽中央目的事業機關統一解釋。
  6.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十為基數估算,指下一年度可獲配公益彩券盈餘之估列方式。各受配機關編製公益彩券盈餘歲入預算時,如納入以前年度剩餘之公益彩券盈餘,應以附註或分列方式表達收入來源為當年度或以前年度。
  7.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之考核對象,包括受配之中央機關(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8.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主辦機關考核受配之中央機關(構),採書面方式辦理;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核。
  9.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主辦機關對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考核,以配合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主辦之社會福利績效考核作業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自行辦理之。主辦機關辦理前項考核作業時,應遴派所屬委員並洽請中央相關機關派員組成考核小組。前項組成之考核小…
  10.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主辦機關對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考核項目包括:一、有無違反第四條所定支出項目及歸類原則與範圍。二、有無充抵第五條所定項目經費。三、是否依規定公開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四、公益彩券盈餘歲入預算編製是否以前一會計年度六月…
  11.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主辦機關就各項查核結果,召開委員會議討論後,得採取下列方式處理:一、同意備查。二、限期改善。三、緩撥或扣發應分配公益彩券盈餘。四、追回已獲配公益彩券盈餘。主辦機關為前項第二至四款之處理時,應邀請各該受配機關列席說明。
  12.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主辦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決議限期改善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各該受配機關配合執行。
  13.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主辦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決議緩撥或扣發應分配公益彩券盈餘者,主管機關應將停止撥付日期或月份、扣發金額以及再行撥付之條件通知各該受配機關配合執行。
  14.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主辦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決議追回已獲配公益彩券盈餘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各該受配機關將應追回款項於指定期限內撥入指定帳戶。前項追回款項,應納入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使用。
  15.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主辦機關決議緩撥、扣發或再行撥付公益彩券盈餘者,主管機關應即通知發行機構配合執行。
  16.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7條 主辦機關決議限期改善、緩撥、扣發或追回公益彩券盈餘事項應予列管,主管機關應將各該受配機關配合執行情形提報主辦機關召開之委員會議討論後,議決處理方式。
  17.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8條 主管機關應以適當方式公布考核結果並送請相關機關參處。
  18.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 第2條 …分配辦理社會福利事業情形季報表」(以下簡稱季報表),送由主管機關彙整公布於所屬國庫署之網站。前項季報表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按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填列運用明細項目;其中福利服務分為兒童及少年福…
  19.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 第6條 …公布之季報表如有錯誤,應即自行更正,並將正確之季報表函送主管機關辦理更正。
  20.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 第8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名單。
  21. 行政民國二十六年京贛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8條 …息事宜,由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辦理,並指定中央銀行為經付本息機關。
  22. 行政民國二十六年京贛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12條 對於本公債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23. 行政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10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指定中央銀行及其委託之銀行為經理機關。
  24. 行政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13條 對本公債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25. 行政民國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條例 第12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指定中央銀行及其委託之銀行為經理機關。
  26. 行政民國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條例 第16條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27. 行政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第12條 對於本公債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28. 行政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3條 …毀程序之計畫書(以下簡稱回收計畫),提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一、回收菸酒之品牌名稱、包裝規格、重量或容量、型態或可供辨識之特徵或符號、標示之日期、產製批號或代號等識別資料與編號。二、回收菸酒完…
  29. 行政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定回收銷毀處理作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監督執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查核責任廠商實施回收能力及監督執行回收銷毀措施,其作業包括下列事項:一、稽查違規菸酒,依法處理,並通知責任廠商進行回收。二、審核…
  30. 行政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9條 …責任廠商應於進行菸酒回收之過程中,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回收進度報告,其內容包括下列各項資料:一、通知中、下游廠商家數或人數、日期及方式。二、回應廠商家數、人數及其持有菸酒之數量。三、未回應廠商家數或人數。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