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條例 第16條 法規:民國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6條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