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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 137 頁-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5條 …聯繫。前項專責人員得由該公民營事業機構協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業者或其他業者協助指派。危險物品於公用碼頭裝卸時,應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指定機關指定之現場棧埠作業機構,指派一名乙級以上專責人員,負責確認裝卸作業過程安全及異常…
- 行政商港法 第47條 …船舶理貨業應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營業後,…
- 行政商港法 第50條 …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查驗。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查驗。前項查驗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查驗者得拒絕之。
- 行政商港法 第54條 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者,應將委託合約及作業計畫,報請航港局核准後,始得作業。前項所定作業計畫,應包括申請人、基本資料、位置、數量、工作方式、防止油污染措施、勞工安全衛生措施及施工期間。沉船或物資所有人不明…
-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7條 …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許可證申請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者,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元。
-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0-1條 …後實施,並應設置危險物品儲放管理專責人員。從事前項危險物品作業者,其危險物品儲放管理計畫訂定、危險物品儲放作業管制及航政機關安全督導等事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準用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5條 …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航海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系科畢業者,或依學制應上船實習之航海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系科學生。(二)公私立高級海事職業學校航海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科畢業者。(三)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船員一、…
- 行政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54條 …之船員訓練機構之講師。三、航政機關海事相關人員。四、海事相關業者船務管理部門之主管人員或駐埠人員。五、海事驗船機構驗船師。海事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應由服務機關出具,載明所任職務、工作內容及服務期間。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8條 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自備航空器及具有依相關法規從事安全營運之能力,並經民航局完成營運規範審查合格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如營業項目包括…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57條 …檢查民用航空運輸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民用航空運輸業者限期改善。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64條 經營普通航空業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自備航空器及具有依相關法規從事安全營運之能力,並經民航局完成營運規範審查合格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營業項目包括商務專…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66條 經營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發給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後,始得營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自民航局發給許可證之日起逾六個月…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69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航空貨運承攬業各項設備及業務,航空貨運承攬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航空貨運承攬業限期改善。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1條 經營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者,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備妥有關場地、設備、設施,並應向海關辦理登記,取得證明文件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發給…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4條 經營航空站地勤業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發給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後,始得營業。航空站地勤業自民航局發給許可證之日起,逾十二個月未…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5條 …、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以同樣權利給與中華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在其國內經營航空站地勤業務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準用之。前二項經許可兼營航空站地勤業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交通部為維持航空站之安全及營運秩序,得限制其一部…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2條 …罰鍰。民用航空運輸業未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停業或結束營業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由民航局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後,註銷其許可證,並通知有關機關廢止其登記。民用航空運輸業負責人執行業務未依第四十八條…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2-3條 …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許可。空廚業或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兼營空廚業者,有違反依第七十七條之一所定規則有關營運管理事項之規定者,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離島航線獎助辦法 第2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以下簡稱業者)開闢臺灣本島與連江縣、澎湖縣、金門縣及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或離島與其離島地區間定期航線所需之機場起降額度及時間帶,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應優先分配之。對於經營連江縣、…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離島航線獎助辦法 第4條 業者經營連江縣之北竿鄉、澎湖縣之七美鄉與望安鄉及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定期航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民航局申請獎助金:一、維持該等地區空中交通便捷確有績效。二、致力於該等地區航線之飛航安全及服務品質,成績卓…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離島航線獎助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業者依前條規定申請獎助金時,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獎助金申請書(如附件),向民航局申請。民航局受理業者獎助金申請時,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根據申請者辦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之績效及實際需要情形…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14條 有以外國人擔任航空人員需要者,應由業者向民航局申請檢定。該外國人應經學、術科檢定合格並轉請交通部核准後,由民航局發給檢定證。
-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19條 …項規定收費。申請本規則各項檢定,須民航局派員赴國外執行檢定作業者,除前二項證照規費外,應另繳納作業費,其費用如附件六。該作業費由民航局代收並專款專用。
- 行政空廚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申請經營空廚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未來三年營運收支預估、餐車及保稅車數量、場地設施使用需求、資本籌募計畫。三…
- 行政空廚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申請經營空廚業者應在核定籌設期限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並自核准登記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核發空廚業許可證(如附件二)後,始得營業: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公司章程。…
- 行政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空廚業之各項收費費率,由空廚業者訂定並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 行政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空廚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空廚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空廚業者限期改善。空廚業逾期未改善,或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採取限制其營業地點,或撤銷其許可等必…
- 行政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用航空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經營空廚業者,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 行政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空廚業者請領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換(補)發許可證時,應繳納換(補)發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第10條 …務時,應受民航局之查核及監督。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怠忽檢定作業者,民航局得停止其檢定業務之執行,直至改善完成為止;情節重大或做不實之檢定報告者,並得廢止其檢定機構證書或檢定代表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