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法規:空廚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9條 空廚業者請領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換(補)發許可證時,應繳納換(補)發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