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69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六章 民用航空事業之管理 › 第三節 航空貨運承攬業 第69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航空貨運承攬業各項設備及業務,航空貨運承攬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航空貨運承攬業限期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