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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 200 頁-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51條 軍人現役期間、退伍及復員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1條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3-1條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其期滿結訓之離營作業比照現役軍人辦理。前項人員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停止訓練者,其在營時間逾三十日者,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
-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10條 服役單位應於軍人離營前完成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憑證卡(以下簡稱離營憑證卡),交離營人員親自簽名確認戶籍資料之正確性。兵籍管理單位應於軍人離營後十日內,停役離營者於核定停役生效之日,將離營憑證卡,併同兵籍資料移轉單及兵籍資料…
-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11條 軍人離營時,應由其服役單位發給離營證件,並實施離營教育,使其知悉有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各種召集服役之義務與得享有之權益。
-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12條 離營電子兵資經各司令部、指揮部或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審核無誤後,由國防部離營報到系統線傳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戶役政資訊系統)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後備軍人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後備軍人管理資訊系統)。戶役政資訊系…
-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13條 後備軍人離營通報相關資訊系統傳輸及執行作業,由國防部與內政部密切協調辦理。
-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14條 (刪除)
-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15條 後備軍人如有異動事項,應依相關戶籍法規向主管單位申報異動登記:一、同一戶籍管轄區域住址變更者,應逕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二、由戶籍管轄區域遷往其他戶籍管轄區域者,應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
-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16條 後備軍人在同一鄉(鎮、市、區)住址異動時,有關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戶政事務所受理住址變更登記後,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線傳通報後,應於三…
-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17條 有關單位受理後備軍人遷徙登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遷入地:(一)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備軍人遷入登記後,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通報後,應於三日…
-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18條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後備軍人,出國逾二年未再入國時,有關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內政部戶政司:由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內政部移民署資訊系統,取得國人出國滿二年未入國人口通報,並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二…
-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19條 戶籍經遷出國外之後備軍人,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再入國後,於三十日內憑機場、港口蓋有入國查驗章戳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向遷入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通報後,應向縣市後備指揮部索…
-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21條 後備軍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有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後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除管作業。二、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除管通報資料後,即註銷後備軍人身…
-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31條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依前條申請遷徙者,應填具緊急動員後備軍人遷徙申請單,並檢附下列證明,向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遷徙:一、患病須易地就醫者,應檢具公(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二、服務單位工作地點變更,須隨同遷徙者,應檢具服…
-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1條 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回役:一、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常備兵在服役期間,因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停役,停役原因消滅。二、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未服滿規定應服之服務年限離…
-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51條 現役兵籍主管機關辦理離營作業,除由其上級單位負責監督考核外,國防部應實施督導考核獎懲之。
- 行政軍事學校軍事訓練機構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10條 縣市後備指揮部對因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判定體位時,認有疑義者,得指定其他國軍醫院再複檢。前項人員對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者,應於接獲檢定結果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申請再複檢。…
- 行政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11條 因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至國軍醫院複檢及再複檢,所需醫事相關經費及住院檢查期間所需主副食費,由實施複檢及再複檢之國軍醫院比照現役軍人辦理。
- 行政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12條 停役人員經核定回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以臨時召集入營,補服其現役役期。
- 行政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13條 停役人員經核定免予回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每月列冊送原核定停役之人事權責機關,以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辦理退伍。
- 行政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作業所需之書表、格式,由國防部另定之。
- 行政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軍人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承保機構每年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定財務責任歸屬,分別核計保險之給付支出。前項財務責任歸屬,屬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退伍給付未提存保險責任準備金額,及修正生效後屬戰爭、武裝衝突或…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退伍給付,指依法退伍、除役、停役、禁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及廢止或撤銷存記命令等事故之保險給付。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後段所定被保險人之死亡給付,同一順位法定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同時具領,並得委託一人代表領受;其受益額之分配,應詳細填明;未詳細填明者,視同平均分配。同一順位尚有未具領之其他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之保險給付,被保險人未及領取而死亡,經公告逾六個月,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未領取者,其保險給付撥充為本保險準備金,於繼承人請領時,由後備指揮部專案審核,並按申請當時給與基準發給之。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