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國防部
兵役目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14條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14條
法規: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三章 通報列管
第14條
(刪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13條
後備軍人離營通報相關資訊系統傳輸及執行作業,由國防部與內政部密切協調辦理。
下一條
第15條
後備軍人如有異動事項,應依相關戶籍法規向主管單位申報異動登記:一、同一戶籍管轄區…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
離營電子兵資經各司令部、指揮部或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審核無誤後,由國防部離營報到系統線傳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以下簡稱…
第13條
後備軍人離營通報相關資訊系統傳輸及執行作業,由國防部與內政部密切協調辦理。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