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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10-1條 …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三、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四、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12條 …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限制;其餘投資限制應併依國外募集地之基金法令規定辦理。
  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14-1條 …外代理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成立滿三年以上。二、最近一年資產或淨值排名居全世界前五百名以內之金融機構或所保管之資產達五千億美元以上之銀行。三、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
  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1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投資於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時,應遵守下列事項:一、除經本會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以投資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為限。二、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受託…
  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16條 …於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以經本會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信託受益證券為限。二、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
  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1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就每一基金之資產,應依本會所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之:一、現金。二、存放於銀行。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方式。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銀行或短期票券,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
  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23條 …類如下:一、股票型基金。二、債券型基金。三、平衡型基金及多重資產型基金。四、指數型基金。五、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六、組合型基金。七、保本型基金。八、貨幣市場基金。九、其他經本會核准發行之基金。
  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2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具資產配置理念之傘型基金,並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子基金數不得超過三檔,且應一次申請同時募集;當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二、子基金得依資產配置理念,選擇某一種類基金為區隔配置…
  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25條 股票型基金指投資股票總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1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26條 …市場者,該基金投資於相關標的、地區或市場之有價證券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1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27條 …所定合格資本工具之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債券型基金持有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於條件成就致轉換、認購或交換為股票者,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債券…
  1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29條 債券型基金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但基金成立未滿三個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日前一個月或主要投資於正向浮動利率債券者,不在此限。
  1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30條 平衡型基金指同時投資於股票、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投資於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以下且不得低於百分之十者。本會得視國內外證券市場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展狀況,調整前項投資比…
  1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31-1條 多重資產型基金指得同時投資於股票、債券(包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本會核准得投資項目等資產種類,且投資於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者。證券投資信…
  1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31-2條 多重資產型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多重資產字樣。
  1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32條 指數型基金指將基金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投資於指數成分證券,以追蹤、模擬、複製標的指數表現。前項標的指數,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指數編製者應具有編製指數之專業能力及經驗。二、指數應對所界定之市場具有代表性。三、指數成分證券應具…
  1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35條 …十七款本文規定之限制。但投資任一有價證券之總金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者,不得超過該成分證券占該指數之權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因指數組成內容調整或因應指數複製策略所需,且符合本會所定條件者,得不受前…
  1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37-1條 …得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本文規定之限制。但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前項標的指數成分證券,不得同時包括股票及債券。
  1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39條 …用指數股票型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借入國內有價證券並以基金資產提供為擔保品,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限制:一、借入有價證券之目的,以指數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不足因應實物買回所需有價證券之事…
  2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43條 …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組合型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2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47條 …場基金指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前項附買回交易標的,包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
  2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48條 …司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三、存放於任一金融機構之存款、投資其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四、除政府債券外,投資長期信用…
  2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54條 …金。私募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暴露,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私募基金之信託契約中明定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證券信用交易、借券交易及借款之上限,並將相關風險監控管理措施於投資說明書…
  2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56條 …投資信託事業私募基金應依第七十二條規定每一營業日計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並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向受益人報告基金每一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不適用第七十三條有關公告之規定。私募基金之買回程序及買回價金之給付期限,依證券投…
  2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5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資產,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之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本法、本法授…
  2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58條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募集基金,經本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有關基金保管機構之義務,由信託業執行,並由信託監察人監督。
  2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60條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保管基金資產。基金保管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漏予他人。
  2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61條 …報,並抄送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基金之資產時,基金保管機構應為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基金保管機構執行基金保管業務,遇有依第一項規定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履行義務而不履行,致損害受益人權益之情事,經…
  2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62條 …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致生損害於基金之資產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為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基金保管機構之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
  3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6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給付買回價金之時間、方式。八、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方法。九、受益憑證轉讓對象設有限制者,其限制內容及其效力。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本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