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43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基金之種類 › 第七節 組合型基金 第43條 每一組合型基金至少應投資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組合型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