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基金之種類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七節 組合型基金 條文:第42~43條(共 2 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全文 第42條組合型基金指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且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者。 第43條每一組合型基金至少應投資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組合型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