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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 200 頁-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4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資料,確認符合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之個案請求內容、租稅協定及相關法令規定後,應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將相關資訊彙整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我國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五項資料,或依前項規定審查未能確…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5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認為其依法取得之資訊,與締約他方查核第四條第二款所定適用租稅案件相關,經自行檢視符合第四條規定,且未有第五條任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者,得於擬具英文提供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後,送我國主…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6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前條資料,經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應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其不符合者,應退回再行調查或補充說明:一、提供之資訊符合第四條規定,且未有第五條任一款、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7條 我國主管機關自發提供資訊予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準用第十五條檢視及製作文書之程序,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8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自發提供之資訊,應轉交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運用。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9條 我國與締約他方進行稅務用途資訊自動交換應依租稅協定之主管機關協定、協議、安排、換函、備忘錄或其他類似文書之規定辦理。前項文書應符合第四條規定,且未有第五條任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我國主管機關、財政部財政資訊…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0條 …供締約他方之資訊,按規定格式、程式語言製作加密檔案送我國主管機關。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1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前條資料,應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文書規定之期間及傳送方式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2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文書規定提供之資訊,應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解密、辨識及歸戶,供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運用。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3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依締約他方要求回饋資訊或有回饋締約他方所提供資訊使用情形及效益之必要者,應擬具英文回饋信函敘明使用情形及效益,送我國主管機關。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依前條規定處理資訊解密、辨識及歸戶,依締約他方要求…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4條 我國主管機關依締約他方要求回饋資訊或有回饋締約他方所提供資訊使用情形或效益之必要者,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製作文書及檢視之程序,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5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回饋之資訊,應轉交原送交資訊之相關機關。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6條 我國主管機關對於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疑義,得洽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租稅協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或相互協議相關法令規定,進行相互協議程序或類似爭議解決程序。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7條 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調查或備詢,或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者,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
- 行政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2條 …於另一方境內運送旅客、貨物或郵件之航行。四、臺灣地區稅務主管機關:指財政部或其指定之機關或人。五、澳門稅務主管當局:指澳門指定執行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之機關或人。
- 行政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5條 …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有第三條規定之所得或利潤者,應檢附澳門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及符合免稅規定之所得或利潤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前項規定之所得或利潤,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
- 行政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6條 …條第一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及扣繳憑單,向原受理扣繳申報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稅款。前項規定之所得或利潤,已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者,得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五年內,檢附前條第一項規定之證明文件、申報…
- 行政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7條 …航空企業居住者為向澳門申請適用本協議之需要,得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稅捐稽徵機關應查核申請人有關資料,確認其臺灣地區居住者身分後,核給所得年度之居住者證明,或於澳門規定確認申請人屬臺灣地區居住者之相關書表…
- 行政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8條 臺灣地區稅務主管機關對於其稅法之重大修正,應通知澳門稅務主管當局;對本協議之解釋或適用上發生之任何困難或疑義,得洽澳門稅務主管當局相互協商解決。
-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2條 主辦機關為接管營運政府廳舍設施,得自任為接管人,或委任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為接管人。主辦機關為前項委任或委託時,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主辦機關非自任接管人者,主辦機關與…
-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3條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接管營運時,應作成接管營運處分書(以下簡稱處分書)載明下列事項,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副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受委任或委託之接管人及政府有關機關,並公開於主辦機關網站:一、民間機構名稱及…
-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7條 …達民間機構後,自接管營運起始日起,民間機構應指定專人,依主辦機關所定期限將受接管營運範圍內相關圖說、文件及移交細目清單移交接管人。民間機構逾期未依前項辦理者,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移交細目清單。主辦機關非自任接管人者,前…
-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0條 接管人非主辦機關自任者,除應定期向主辦機關陳報接管業務狀況外,為下列處置時,應報經主辦機關核准:一、重要人事之任免。二、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資產設備。三、其他主辦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接管人非主辦機關自任者,發現民…
-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1條 主辦機關接管營運設施之一部者,就該接管部分與未受接管部分之資產及營運之配合,及因配合所生費用之分攤比例,由接管人與民間機構協議。前項協議不成由主辦機關裁決之。民間機構如不服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
-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得終止接管營運:一、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營運目的。三、有事實足認已無接管營運必要。主辦機關終止接管營運,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副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委任或…
-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3條 …之財產進行結算,製作結算報告書,並經會計師簽證。接管人非主辦機關自任者,前項結算報告書及接管營運事項相關資料,應移交主辦機關。主辦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將前二項相關資料,移交民間機構。
- 行政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財稅資訊收費標準 第2條 …服務費。二、縣市政府辦理民眾申購國宅、勞宅、青年購屋,各政府機關辦理公教貸款,及銀行辦理首次購屋優惠貸款,查調申購人有無自住房屋及其他相關資訊,按戶數每戶收費新臺幣一百元。三、申請財稅資訊需開發新軟體者,每支程式收費新臺…
- 行政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財稅資訊收費標準 第3條 …。但非採媒體查調而採紙本查調列印者,每張收取新臺幣二元:一、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其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間資訊交流,符合互惠原則。二、依法協助辦理政府社會福利政策。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
- 行政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 第6條 乙類公債之買回或調換,由各建設主管機關洽請財政部辦理。
- 行政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 第7條 …或調換之還本付息、買回或調換溢價及其他相關費用,由各建設主管機關成立之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編列預算償付。前二項所需還本付息、買回或調換溢價款項及其他相關費用,應分別由財政部及各該特種基金預期後,先行撥交中央銀行專戶儲存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