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 第6條 法規: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6條 乙類公債之買回或調換,由各建設主管機關洽請財政部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