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公債買回或調換前,由財政部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一、買回或調換總額、形式、期別及償還期限。二、投標人資格、最低與最高投標額及投標單位。三、投標方式、地點、起訖時間及開標之地點、日期及時間。四、得標人付款或取款方式及公債繳回或調換方式。五、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