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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0條 竣工報告經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審查合格,始得辦理現場檢驗接電。現場檢驗接電應核對竣工報告審查資料、供電介面設備及保護協調設定,經現場檢驗合格始得接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接電,但不影響用電安全,合格部分得先行接電。一…
  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1條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已裝置之用電設備,除依其他法規應設置之用電設備外,應實施定期檢驗。
  3.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2條 …開關箱量測為原則。如測量絕緣電阻有困難者,得僅測定洩漏電流。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訂定未能測量絕緣電阻,改測量洩漏電流之標準作業程序,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4.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8條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於預定定期檢驗日期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用戶。書面通知應包括檢驗日期與時間、檢驗目的及聯絡電話。檢驗人員於進行檢驗相關業務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定期檢驗結果符合規定者,應發給定期檢驗合格證明。
  5.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9條 …檢驗若發現用戶用電設備有未達檢驗基準或其他不良情形需改修者,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填發用電裝置改修通知單通知用戶限期二個月內改善,並將副本抄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6.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20條 …即改善或停止供電外,經通知改善逾期一個月未改善至符合規定者,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對該用戶部分或全部停止供電,必要時得依本法規定尋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協助。
  7. 行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8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要求與電力網互聯時,輸配電業應依電業法第八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其併網技術規範,由輸配電業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依前項規定互聯時,在既有線路外,加強電力網之成本,得由輸配電業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8. 行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10條 輸配電業依第八條第二項加強電力網之成本,及公用售電業依前條第六項規定躉購再生能源電能之成本,應反映於中央主管機關依電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
  9. 行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18條 …或派員檢查,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售電業及輸配電業依第七條第六項及第十條規定辦理者,應將其非再生能源之售電量、躉購再生能源電量、躉購再生能源電能之成本及加強電力網之成本之相關資料,依前項規定方式編具報告…
  10.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但未供電者,免附。(四)足資辨識設置場址及位置照片。(五)輸配電業核發之併網審查意見書。但經輸配電業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符合一定容量及條件者,免附。(六)地政機關意見書(設置於屋頂者,免附)。但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11.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配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目但書免附輸配電業併網審查意見書之申請案,嗣後如經輸配電業確認其應備條件不符者,其同意備案文件自始無效。
  12.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1條 …業辦理簽約。未於前項期限內辦理簽約者,同意備案文件失其效力。輸配電業經營者經營之發電業所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主管機關發給同意備案文件日,視為簽訂契約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與公用售電業簽約。…
  13.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或製造場所出具之證明文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一)經輸配電業確認該設備已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三日前申請併網審查意見書。(二)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目但書之申請案,並於一百十五年一月三日前取得同意備案文件。…
  14.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6條 …、損壞或其他相關事由,申請更換與裝置容量有關之設備者,應經由輸配電業核轉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更換,且更換設備後之總裝置容量不得超過原設備登記文件所記載之總裝置容量。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第三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
  15.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7條 …聯之期間應暫停計算電能躉售期間,並應約定相關權益事項:一、經輸配電業確認有執行電力網興建、維護及管理業務之必要,致該設備全部或部分無法與電力網互聯達一定期間。二、經主管機關確認有天災、不可抗力之事由,並經輸配電業確認因此…
  16.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7條 …記申請時或核准登記後,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並得會同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實施系統查驗,能源用戶不得拒絕;查驗時,查驗人員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查驗公函,並依實際查驗情形,填具經該能源用戶現場人員簽認之查驗結果報告。
  17.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1條 輸配電業如發生電力系統事故或有安全顧慮時,合格系統應配合輸配電業要求,暫停供應電能。
  18.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7條 合格系統之能源用戶向公用售電業申請之備用電力,得連接輸配電業經常供電線路或另接輸配電業其他供電線路,以備其系統發電機組維修或故障時,供電至由合格系統發電供給之全部或部分場所。
  19.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9條 合格系統與輸配電業系統相互併聯時,依發電機組設備總容量或購電契約容量,按輸配電業規定之供電方式引接適當電壓等級系統。
  20.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20條 …系統之合約售電容量達十萬瓩以上者,應裝設遙測監視設備,並接受輸配電業之安全調度及無效電力調度。
  21. 行政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 第4條 輸配電業擬訂之電力調度費率、輸電費率及配電費率,均包括基本費率與排碳費率。對於再生能源電能且其電力排碳係數為零者,輸配電業訂定其基本費率依下列方式提供優惠: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