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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擔任;其餘派兼委員,由財政部次長、行政院主計…
  2. 行政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3. 行政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第2條 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員警依本辦法規定執行訪查。但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警勤區訪查之目的為達成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
  4. 行政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第5條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著制服或出示警察服務證表明身分,並告知訪查目的。警勤區員警未依前項規定執行訪查時,受訪查者得拒絕之。
  5. 行政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第9條 …諮詢服務、反映及回復管道。二、遞送警勤區員警聯繫卡片,載明與警察聯繫方法。三、警勤區員警為指導家戶及社區治安,得提供治安評估服務,協力維護社區治安。
  6. 行政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7. 行政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2條 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以下簡稱現職委待人員)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8. 行政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3條 …得辦理陞遷。但在現職機關之遷調,不在此限。現職委待人員,由各警察機關、學校自行管理,並造冊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其離職時,亦同。
  9. 行政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5條 …待人員之考成及勳獎,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勳章條例、獎章條例、警察獎章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現職委待人員平時考核及獎懲等事項,準用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10. 行政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7條 …職五年以上,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依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及警察機關一般行政人員危勞職務退休年齡標準表規定辦理。前二項人員之退休、資遣及撫卹事項,中央所屬機關、學校由內政部警政署辦理,送內政部核定;直轄…
  11.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條 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12.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條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
  13.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3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
  14.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15.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5條 警察行使職權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16.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
  17.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7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
  18.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8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
  19.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9條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
  20.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0條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
  21.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1條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
  22.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2條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第一項所稱第三…
  23.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3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應與第三人終止合作關係。但新發生前條第一項原因事實,而有繼續進行蒐集必要且經核准者,得繼續合作關係…
  24.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4條 警察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一、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二、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依前項通知到場者,應即時調查或執行…
  25.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5條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
  26.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6條 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前項機關對其傳遞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負責任。
  27.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7條 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28.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8條 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
  29.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9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
  30.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0條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