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4條 法規:警察職權行使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二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第14條 警察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一、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二、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依前項通知到場者,應即時調查或執行鑑識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