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17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7 / 21 頁
  1.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0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而無正當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通知拒絕,或於決定理由中指明。訴願會主任委員得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指定委員偕同承辦人員,聽取意見之陳述,並作成紀錄附訴願卷宗。
  2.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1條 訴願事件經答辯完備,並踐行本法規定之審理程序,承辦人員應即擬具處理意見連同卷證,送由訴願會全體委員或三人以上分組委員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核提審查意見,供審議之準備。訴願事件經原行政處分機關依…
  3.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2條 訴願事件經訴願會委員提出審查意見後,應由主任委員指定期日開會審議。訴願事件依前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免送訴願會委員審查者,應由主任委員逕行指定期日開會審議。前二項審議,得通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屆時派員到會列席說明。
  4.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3條 訴願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開會時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5.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4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審酌後,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為言詞辯論,並得通知其他人員或有關機關派員…
  6.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5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場參加言詞辯論者,除與其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已到場為辯論者外,得於受理訴願機關決定前,敘明理由續行申請。
  7.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6條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姓名。三、訴願事件。四、到場之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行政處分機關人員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人員之姓名。五、辯論進行之要領。以錄音機、錄影機等機器記錄言…
  8.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7條 訴願事件依本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規定,有調查、檢驗、勘驗或送請鑑定之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實施之。
  9.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8條 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對訴願人、參加人不利者,除訴願人、參加人曾到場陳述意見或參加言詞辯論已知悉者外,應以書面載明調查證據之結果,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通知其於一定期限內表示意見。
  10.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9條 受理訴願機關就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11.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0條 受理訴願機關囑託鑑定時,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送請鑑定事項。二、完成期限。三、本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之內容。四、鑑定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
  12.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1條 受理訴願機關對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自行負擔鑑定費用交付鑑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拒絕,並於決定理由中指明:一、請求鑑定事項非屬專門性或技術性者。二、相同事項於另案已交付鑑定,訴願人或參加人未提…
  13.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2條 受理訴願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認有留置文書或物件之必要時,應通知其持有人。
  14.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3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條規定,於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準用之。
  15.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4條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逾第七條所定期間不補正,訴願人在不受理決定書正本發送前,已向受理訴願機關補正者,應註銷決定書仍予受理。但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訴願要件者,雖未遵限補正,仍不影響訴願之效力。
  16.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5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決定理由中指明應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17.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6條 訴願事件無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經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原行政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臻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
  18.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7條 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三個月訴願決定期間,自訴願書收受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前項規定,於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補送、補正訴願書時,準用之。訴願人於訴願決定期間續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19.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8條 訴願會承辦人員,應按訴願會審議訴願事件所為決議,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製作決定書原本,層送本機關長官依其權責判行作成正本,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決定書以本機關名義行之,除載明決定機關及…
  20.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9條 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關送達者,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訴願文書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前二項之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及送達證書格式,由行政院定之。
  21.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0條 訴願決定經撤銷者,承辦人員應即分析檢討簽提意見,供本機關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改進業務之參考。對於行政法院裁判所持見解,得供處理同類事件之參考。但其裁判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被告機關得依法提起再審之訴…
  22.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1條 …具再審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為之: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
  23. 行政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第2條 訴願人住居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訴住│臺│新│基│桃│新│新│苗│臺│臺│彰│南│雲││願居│北│北│隆│園│竹│竹│栗│中│中│化│投│林││…
  25. 行政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第3條 訴願人住居於大陸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
  26. 行政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第4條 訴願人住居於香港或澳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
  27. 行政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第5條 訴願人住居於國外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訴願人住居地區│在途期間│├───────┼────┤│亞洲│三十七日│├───────┼────┤│澳洲│四十四日│├───────┼────┤│美洲…
  28. 行政訴願法 第1條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29. 行政訴願法 第2條 …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30. 行政訴願法 第4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