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3條 法規: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13條 訴願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開會時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