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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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2-3條 航空站地勤業、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兼營航空站地勤業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有違反依第七十五條之一所定規則有關營運管理事項之規定者,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2.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2-4條 …輸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站內作業之公民營機構、其他與航空站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
  3.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8-1條 …人機: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規定,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從事飛航活動。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逾距地面或水面高度四百呎從事飛航活動。
  4.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9-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航空站經營人並得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其離開航空站:一、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向乘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其他商業行為。二、於航空站糾纏乘客或攬客。三、攜帶動物進入航空站,妨…
  5.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8條 民營飛行場不得設立於建築物頂層、航空站或其他飛行場十五公里內之地區。但下列地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交通部核准設立專供直昇機使用之民營飛行場者,不在此限:一、供醫療救護用之大型綜合醫院。二、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
  6.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14條 …名單(含旅客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及住所地)及貨物艙單,航空站或警察機關得隨時查核之。前項旅客名單、貨物艙單應配合放行作業傳送責任區航空站及通知當地警察機關。
  7.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15條 …營飛行場航空器飛航動態及客貨載運等統計報表,應按月報請責任區航空站核轉民航局備查。
  8.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16條 …保養維護,保持良好狀態,如有重大維修或變更者,應即報請責任區航空站依規定處理後核轉民航局備查。前項經營人或管理人名冊應報請民航局備查,變動時亦同。
  9.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20條 民航局所屬各航空站督導民營飛行場及臨時性之直昇機起降場所之責任區劃分,由民航局訂定並公告之。
  10. 行政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2條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者,應依本標準繳納場站使用費、助航設備服務費或噪音補償金。
  11. 行政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3條 …費、地勤場地設備使用費、空橋或接駁車使用費、擴音設備服務費、航空站地勤業機坪使用費、空廚業機坪使用費、民用航空運輸業因業務需要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機坪使用費(以下簡稱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機坪使用費)、輸油設備使用費、安全服務…
  12. 行政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4條 …用航空器飛航國際航線,入境後或出境前在國內一個以上之飛行場、航空站起降時,其在國內之飛航視為國際之延長,仍按國際收費費率收費。前項各費之收取應按架次及機型計算,各民用航空器自降落至起飛為一架次。
  13. 行政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6條 民用航空器在航空站內露天停留者,應計收停留費;其停留未超過二小時者,免收。
  14. 行政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7條 民用航空器因損壞、報廢或修理改裝而在航空站內停留者,按下列規定收取滯留費:一、損壞報廢之航空器,經民用航空局所轄航空站核准在指定之偏僻地點停留者,依機型按日收取滯留費,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以六個月為限。逾期者,自逾期之…
  15. 行政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8條 …十一、噪音補償金,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航空噪音防制區之航空站,按航空器每架次最大起飛重量、起飛音量計收。
  16. 行政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10條 …費:一、擔任搜尋救護任務飛航。二、在飛航中遵照民用航空局所轄航空站之命令降落。三、屬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所有,並飛往離島偏遠地區。前項第二款之民用航空器於規定期限內並得免收停留費。第一項第三款之離島偏遠地區包括:一…
  17. 行政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12條 …用人應依繳款書所規定之期限內繳納。前項作業得由民用航空局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
  18. 行政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14條 …費率,由民用航空局按航空器每架次最大起飛重量所訂標準計收之。航空站地勤業機坪使用費及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機坪使用費之收費費率,由民用航空局按下列標準計收之。一、僅從事餐點裝卸及其有關勞務者,按空廚業機坪使用費費率計收。二、…
  19. 行政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14-1條 …費用。航空公司應將當日轉機過境乘客名單及日報表於次一工作日送航空站審核,並依航空站於每月最後一日前所送達前一個月之轉機過境設施使用費收費資料,連同繳款書於次月十六日前,向民用航空局指定銀行繳納。航空公司依前項規定所解繳之…
  20. 行政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所收取之費用及費率,依附表之規定。
  21. 行政飛航規則 第2條 …管制服務:簡稱航管服務,指為防止航空器間、航空器與障礙物間於航空站跑、滑道滑行時之碰撞及加速飛航流量並保持有序飛航所提供之服務。十七、飛航管制單位:簡稱航管單位,指區域管制、近場管制或機場管制單位之通稱。十八、飛航服務:…
  22. 行政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飛航航點或不予核准:一、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或時間帶不足。二、航空站設施不足。
  23. 行政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以飛機或直昇機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其起飛及降落應於航空站或民營飛行場為之,飛航申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民用機場及民營飛行場應於預計起飛二工作日前、使用軍民合用機場應於預計起飛三工作日前,由航空器所有人或其代理…
  24. 行政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1條 …者,應於起飛前,將搭載乘員名冊(如附件三),通報民航局指定之航空站備查;搭載乘員名冊因故變更時,亦同。政府各級機關以所有之自由氣球從事飛航活動者,準用本條規定辦理。
  25. 行政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5條 …際業務需要。二、餐車、保稅車數量應符合業務需求。三、應能配合航空站設施。四、不得影響航空站之安全及營運秩序。空廚業申請籌設或新增營業地點不符前項規定時,民航局得請交通部許可其部分營業或不予許可。
  26. 行政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空廚業使用航空站之場地設施,應向航空站申請同意,各項裝備並依規定停放於指定之區域內。
  27. 行政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廚業於機坪內之各項作業,應訂定作業實施細則及緊急應變計畫報請航空站備查,並定期實施安全檢查,製作檢查紀錄。
  28. 行政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空廚業之人員及裝備於機坪內活動時,應注意地面作業安全,並接受航空站管制及遵守航空站管理規定。
  29. 行政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製作維護保養紀錄。其主要裝備之型式與數量如有變更,應列冊報請航空站備查。
  30. 行政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空廚業與民用航空運輸業簽訂空廚業務合約時,應報請航空站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