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12條 法規: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2條 本標準應收取之各項費用,由民用航空局填具繳款書,連同費用明細表通知使用人,使用人應依繳款書所規定之期限內繳納。前項作業得由民用航空局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