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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 12 頁- 行政營養師法 第22條 營養諮詢機構,應保持整潔、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 行政營養師法 第23條 營養諮詢機構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營養諮詢機構不得違反其所定之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 行政營養師法 第24條 營養諮詢機構之廣告不得誇大不實。
- 行政營養師法 第25條 營養諮詢機構,應依法令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施、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
- 行政營養師法 第26條 營養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營養師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營養師於業務上有不正當行為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
- 行政營養師法 第28條 …續三次令其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營養師公會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 行政營養師法 第29條 未取得營養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營養師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在營養師指導下實習之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 行政營養師法 第32條 營養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營養師證書。
- 行政營養師法 第34條 營養諮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一、容留未具營養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營養師業務。二、從事違法之業務。三、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 行政營養師法 第35條 營養諮詢機構之負責營養師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營養諮詢機構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營養諮詢機構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營養師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 行政營養師法 第36條 營養諮詢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廢止其負責營養師之營養師證書。
- 行政營養師法 第37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營養諮詢機構,處罰其負責營養師;於其他機構、場所,處罰其負責人。
- 行政營養師法 第38條 …八條第三項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營養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 行政營養師法 第40條 各級營養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行政營養師法 第41條 營養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行政營養師法 第42條 營養師公會區域,依現有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 行政營養師法 第43條 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之設立,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營養師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 行政營養師法 第44條 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 行政營養師法 第45條 各級營養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一、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二、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
- 行政營養師法 第47條 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人選,不以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選派參加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
- 行政營養師法 第48條 營養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營養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數比率選定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 行政營養師法 第49條 營養師公會應訂定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訂定營養師倫理規範,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營養師法 第50條 各級營養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 行政營養師法 第51條 營養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 行政營養師法 第52條 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對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
- 行政營養師法 第53條 營養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
- 行政營養師法 第54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立案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已立案之省營養師公會應併辦理解散。
- 行政營養師法 第55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營養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營養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營養師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營養師及醫療之相關法令及營養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 行政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條 …第三項、醫事檢驗師法第七條第三項、醫事放射師法第七條第三項、營養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與第四項、助產人員法第九條第三項、心理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與第八條第二項、呼吸治療師法第七條第二項與第八條第二項、語言治療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聽力…
- 行政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2條 …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營養師、助產師、助產士、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及牙體技術生、驗光師及驗光生。本辦法所稱多重醫事人員,指領有二種以上醫事人員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