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 第34條 法規:營養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營養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4條 營養諮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一、容留未具營養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營養師業務。二、從事違法之業務。三、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