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6條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47條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人選,不以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選…
- 第48條營養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營養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
- 第49條營養師公會應訂定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營…
- 第50條各級營養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
- 第51條營養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
- 第53條營養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
- 第54條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立案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已立案之省營養師公會應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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