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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 13 頁- 行政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第4條 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者,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得請求發還;如不能發還,應以適當金錢補償之。
- 行政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第5條 戒嚴時期人民因犯內亂、外患罪而受有罪判決,有關被告之自白必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非經更新調查不得作為另案犯罪之唯一證據,或不利第三者之資料。
- 行政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第6條 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一、經治安機關逮捕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人身自由受拘束者。二、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
- 行政信託法 第63條 …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前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於不利於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行政信託法 第64條 …託人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委託人及受益人於不利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行政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4條 …款甲類規定減刑:一、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至第七條之罪。二、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罪。三、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罪。四、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一條第三項至第五項…
- 行政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7條 …之法院或軍事審判機關裁定之。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經依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移送檢察官執行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
- 行政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3條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三、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罪。四、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五、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
- 行政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4條 …依本條例應減刑者,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甲類規定減刑:一、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罪。二、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之罪。三、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一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二條之罪。四、懲治盜匪條…
- 行政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9條 …之法院或軍事審判機關裁定之。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經依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移送檢察官執行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
- 行政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10條 每位指導律師同一時期指導訓練之學習律師不得逾三人。
- 行政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2條 …鹽、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液化石油氣及其他經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準備計畫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指定者。本辦法所稱時期,指本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動員實施階段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之封鎖狀態。本辦法所稱配…
- 行政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政府應研擬於天然氣中斷時之替代執行作為,並納入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售準備執行計畫(以下簡稱執行計畫)整備。
-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緊急時期,指油源不足或油價大幅波動,有影響國內石油穩定供應或國家安全之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公告實施石油管制、配售、價格限制及安全存量之調整、提撥及運用措施(以下簡稱石油處置措施)之期間。本辦法所稱油源不足,…
-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4條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措施實施前,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緊急時期石油處置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即經濟部部長)兼任;委員十四人至十六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內政部次長。二、國防部次長。三、財政部次長。四、法務部…
-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5條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會任務如下:一、緊急時期石油處置措施實施期間之擬議。二、緊急時期石油處置措施之擬議。三、前款處置措施相關機關分工事項之擬議。
-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6條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會由召集人召集會議;召集人不能召集時,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7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得採行下列石油管制措施:一、限制或禁止石油輸出業輸出石油。二、命石油煉製業調整煉製石油種類或數量。三、命石油輸入業調整輸入石油種類或數量。四、禁止石油業囤積石油。五、其他管制措施。
-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8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得命石油煉製業、輸入業、輸出業及副產石油製品之石化工業,申報指定期間內之石油煉製、輸入、輸出或銷售計畫;必要時,並得命其變更計畫。前項業者應依所申報之計畫,從事石油煉製、輸入、輸出或銷售。中央主管機…
-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9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得命石油業者提報銷售特定用戶使用能源資料,作為實施配售措施時公告配油基準之依據。但加油(氣)站業者,不在此限。前項特定用戶,包括軍事機關、船舶、航空、鐵路運輸業、發電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用戶…
-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0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得命石油業者申報石油成本及銷售價格等相關資料,石油業者不得拒絕。
-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1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下列石油業者,得訂定石油價格上限:一、石油煉製業、輸入業之石油批發及零售價格。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之石油零售價格。三、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分銷商之批發及零售價格。
-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2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石油業者,得實施下列石油安全存量調整、提撥及運用措施:一、調整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之安全存量。二、指定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釋出安全儲油,供應特定對象。
-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3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得釋出政府儲油。前項政府儲油釋出方式,得採公開標售,或委託石油業者以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價格供銷市場。
-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4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經營加油(氣)站業者,得實施下列配售措施:一、限制每日售油(氣)之數量。二、限制售油(氣)之營業時間。三、排定機動車輛使用人購買車用燃料之日期及每次加油(氣)量。四、其他管制。緊急時期,中央主管…
-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5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實施石油配售措施時,得對於液化石油氣供銷客戶、船舶、航空器及一般用油人,訂定配油基準公告之。
-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6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經營液化石油氣銷售業者,得命其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配油基準,對原供銷客戶實施配售;必要時,並得命其對鋼瓶裝液化石油氣客戶實施以瓶易瓶方式配售。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經營液化石油氣銷售…
-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7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船舶用油,得命石油業者依下列方式實施配售:一、國內外航線客貨運船舶用油,應由經營船舶之業者或代理人依船舶主機馬力噸位及其任務,填具客貨運船舶用油申請書,檢同船舶國籍證書或小船執照影本,送請當地航…
-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8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航空器用油,得命石油業者依下列方式實施配售:一、國內外航線航空器用油,由經營航空器業者或代理人填具航空器用油申請書,檢同該航空器之適航證書影本,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配油基準及實…
-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9條 …籍船舶、航空器用油實施配售,以該船舶、航空器所屬國法令在緊急時期對我國船舶、航空器加油具有同等待遇者為限。